关于征集“红色档案”资料的公告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蕴含党的初心和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抢救、保护散存于社会并具有保存价值的“红色档案”资料,进一步丰富馆藏,发挥“红色档案”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党的光辉历史和伟大功绩的作用,全面提升档案服务社会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怀宁县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开展“红色档案”资料征集活动。敬请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踊跃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征集对象
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持有的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红色档案资料。
三、征集范围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怀宁县行政管辖区域内形成的或与怀宁有关的红色档案资料;反映中国革命各个历史时期对怀宁党组织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活动、会议以及代表性人物等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各种载体、各种类型的红色档案资料。
四、征集内容
1.文献资料。记录中国革命不同时期怀宁各级党组织发展史、党的运动史的志书、文献、报刊、杂志等;反映怀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专题资料、重要文件起草的过程稿;有关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或回忆文章和采访记录等原件。
2.实物档案。与怀宁党的发展有关的,能够反映党组织建设、党的运动、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实物,包括党旗、党徽、党章、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代表证件;参加过党领导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对越自卫反击战等重大战争事件的老兵的各类档案资料,如证件、证书、回忆录、军服、勋章、徽章、胸章、肩章、旗帜、战利品、战斗用具、纪念品、宣传品、慰问品、牌匾等;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在怀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以及生产和生活变迁相关的各种代表性历史见证物。
3.声像档案。与怀宁党的发展各个时期的重要决策、重大事件、重点工作、重要人物有关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反映怀宁革命遗址遗迹的照片、图片、录像资料等。
4.名人档案。反映在党的建设及发展的100年历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怀宁籍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老八路、革命战士、劳动模范、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传记、笔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题词、出版物等系列相关档案资料。
5.怀宁县历史沿革及具有保存价值的怀宁县城迁址档案资料。
6.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五、征集要求
1.征集的档案资料除原生电子文件外原则上应为原件,内容要客观、真实,体现怀宁县党的建设发展历程,载体形式可多样,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请附照片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
2.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请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3.实物请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4.文学创作或艺术作品应为原件;数据来源须体现真实性、有效性。
5.所征集的档案资料必须权属明晰,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六、征集方式
1.无偿捐赠。凡自愿捐赠各类红色档案资料者,怀宁县档案馆颁发荣誉证书。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由县档案馆永久保存,捐赠物品一经陈列,将在展出说明牌上为捐赠者具名。
2.寄存。所有者不愿捐赠且个人保存困难的,本馆可提供免费寄存服务,所有权归寄存者。
3.复制。对确有价值而本人不愿捐赠、寄存,本馆可采取仿真复制的方式征集。
4.录制口述史。对各个革命历史时期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参加过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对越自卫反击战等有突出事迹的老兵、亲历者、见闻者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录制口述档案。
5、征购。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经专家鉴定、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七、征集程序
1.申报:以实物的形式向档案馆直接申报(体积较大的档案资料可提前预约工作人员上门登记、拍照)。
2.评审:档案馆将组建评审组对征集的档案资料进行评审,符合馆藏标准,档案馆将予以永久收藏。
3.颁证:档案馆为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4.管理:对所有征集资料实物实行详细登记,包括照片、征集时间、方式等有关档案资料的详细信息,并进行严格管理。
八、其它事项
1.捐赠者、寄存者须在提交物品时详细注明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
2.捐赠者、寄存者应保证所提交物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3.以捐赠、寄存方式被征集的各类档案资料,原持有人享有优先查阅、利用的权利,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4.以寄存方式被征集的各类档案资料,所有权不变,寄存期间,县档案馆可对所寄存的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利用,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怀宁县档案馆(高河镇政和路128号)
联系人及电话:李自长 18010710830
0556-4611261
联系电子邮箱:2322673403@qq.com
邮编:246121
热忱欢迎有捐赠意愿的社会各界组织及个人来馆、来电或来函联系档案资料捐赠事宜。
怀宁县档案馆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