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抗战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活动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08 浏览:次
庆档发〔2015〕54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抗战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为建立健全抗日战争时期口述历史档案资料,根据省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抗战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活动的通知》精神,市档案局将在开展八路军新四军战士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开展国民党抗战老兵、侵华日军暴行亲历者、见证人的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的对象、内容、方式与标准
1.征集对象:一是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等四类人员中有抗日战斗经历、身体状况许可、语言表达比较清楚的抗战老兵;二是侵华日军暴行的亲历者和见证人。
2.征集内容:抗战老兵亲身经历的抗日战斗故事,特别是有影响的战役战斗或事件的缘起、过程、细节和结果;侵华日军暴行亲历者、见证人所经历的日军侵华暴行记忆。征集的抗日战斗故事和日军侵华暴行记忆,应时间、地点、人物清楚,细节具体详实。
3.征集方式:采用现场摄像的方式对抗战老兵口述的历次抗日战斗情况、亲历者和见证人口述日军侵华暴行情况进行全程记录、规范整理,形成电子版、纸质版口述档案材料。同时,征集抗战老兵、亲历者和见证人的书信、日记、照片、实物等其他档案材料。
4.采集标准:采用现场摄像方式采集口述档案时,摄像机应达到标清播放标准,数码相机应超过1000万像素,以保证所采集的口述档案质量满足档案存贮要求。
二、征集工作的方法步骤与时间任务
1.由各县(市)区档案局与民政局联系,对上述四类抗战老兵进行摸排登记,按照有抗日战斗经历、身体状况许可、语言表达比较清楚的要求,形成包括抗战老兵姓名、简历、所经历抗日战斗简述、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抗战老兵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人选台账》,报市档案局。
2.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手段寻访散布在各地的侵华日军暴行亲历者、见证人,搜集侵华日军暴行的证据,形成包括姓名、简历、日军侵华暴行简述、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侵华日军暴行亲历
者、见证人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人选台账》,报市档案局。
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人选摸排登记、建立台账工作,应于
3.各县(市)区档案局按照“年长者优先,身体状况较差者优先,有重大事件或重大战斗经历者优先”的原则,分期分批对抗战老兵及侵华日军暴行亲历者、见证人进行口述历史档案资料采集,经规范整理,制成电子版、纸质版口述历史档案材料一式二份,各县(市)区档案馆存档一份,报市档案局一份。
抗战老兵及侵华日军暴行亲历者、见证人口述历史档案资料采集工作,应按照“先集中采集、再规范整理、后集中上报”的程序进行。凡采集对象在20人以内的地方应在
市档案局联系人:陈腊平 办公电话:0556—5346616;手机电话:15856582718;电子邮箱:1280915649@qq.com。
附件:1.抗战老兵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人选台账
2.侵华日军暴行亲历者、见证人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人选台账
安庆市档案局
附件1
抗战老兵口述历史档案资料征集人选台账
所在地(单位):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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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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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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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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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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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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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录单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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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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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整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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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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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经历 抗日战斗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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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侵华暴行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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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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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侵华日军暴行亲历者、见证人口述历史档案
资料征集人选台账
所在地(单位):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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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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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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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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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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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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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录单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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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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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整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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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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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寇侵华暴行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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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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