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标准规范 > 规章 >
规章

安徽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4-03     浏览:

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档联发[2007]8

 

各市、县(区)档案局、经委、工商联: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安徽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安徽省档案局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依法规范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行为,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信息资源,属于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是指对民营企业形成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移交、统计和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民营企业依法承担保护其形成和管理的档案的义务,建立和开展档案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有效提供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建立和开展档案工作。

  民营企业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工商联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相互配合、协调,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指导和服务,把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民营企业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第七条 民营企业应当依法加强档案管理,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高效适用的档案管理体制,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第八条 民营企业应当明确档案管理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企业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企业档案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明确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附件)、时间、要求,保证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其载体和字迹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形成一份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档案管理的业务标准、规范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档案安全,必须妥善保管好自身形成和保管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这些档案主要包括:

  1、对国家、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国家荣誉、利益的有关发明创造的档案;

  2、填补国内外空白的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以及在国内属于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

  3、参与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

  4、反映地方特色、行业特点,对研究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凭证或参考价值的档案;

  5、我国传统、独有的工艺、配方档案;

  6、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档案;

  7、记录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安徽省主要领导来企业考察、调研、参加重大活动的档案;

  8、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前款所列档案,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鼓励民营企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本条第一款所列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赠送;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应当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民营企业档案时,民营企业必须提供。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应当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销毁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档案时,须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销毁会计档案,按《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应当适应企业信息化的要求,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当参照《安徽省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自愿原则,民营企业可以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开展的下列档案工作活动:

  1、档案工作协作组或协会;

  2、档案学会;

  3、有关档案工作会议;

  4、档案业务培训、咨询;

  5、档案专业职称评审、考试;

  6、档案工作表彰;

  7、档案工作学习、交流、考察、观摩;

  8、档案技术服务、档案信息资源开发;

  9、其他相关档案工作活动。

  第十七条 经协商同意,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有计划地将具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的档案列入接收进馆范围。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应当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或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民营企业档案丢失、损毁或泄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省其他民营经济实体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民营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附件:

安徽省民营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党群(社团)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党务综合性工作、党员代表大会或党组织其他有关会议。

  (二)党组织建设、党员和党员干部管理、党纪监察工作、重要政治活动或事件。

  (三)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女工工作。

  (五)专业学会、协会工作、群众团体活动。

  二、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筹备期的可行性研究、申请、批准、企业章程。

  (二)企业领导班子(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下同)构成及变更,企业内部机构及变更。

  (三)企业领导班子活动。

  (四)综合性行政事务,企业事务公开,文秘、机要、保密、信访工作,印鉴的管理。

  (五)法律事务,政纪监察,公证工作。

  (六)审计工作。

  (七)职工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职工招聘、录用、调配,职务任免,职称评聘。

  (八)职工教育与培训工作。

  (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工作。

  (十)后勤福利,住房管理。

  (十一)安全保卫,综合治理,防范自然灾害。

  (十二)外事工作。

  三、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改革,经营战略决策。

  (二)企业发展规划、各项专业发展计划,责任制管理,各种统计报表,企业综合性统计分析。

  (三)资产管理,房地产管理,资本运作,对外投资,股权管理,多种经营管理,产权及其变动,清产核资。

  (四)属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及其管理。

  (五)企业信用管理(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商标注册、纳税记录、借贷还贷、信用评估、质量论证、产品质量检查、资质认定、出口关税、审计、合同履约、售后服务、客户信用状况、倾销反倾销、索赔反索赔、社会对企业良好评价的证件、文字、图片等)、形象宣传。

  (六)商务合同正本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材料,有关的资信调查等。

  (七)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价格管理。

  (八)物资采购、保存、供应和流通。

  (九)经营业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

  (十)境外项目管理。

  (十一)招投标项目管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生产准备、组织、调度工作。

  (二)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能源管理。

  (四)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科技管理。

  (五)生产安全,消防工作,交通管理。

  (六)环境保护、检测与控制。

  (七)计量工作。

  (八)标准化工作。

  (九)档案、图书、情报工作。

  五、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A 工业企业

  (一)产品的市场调研、立项论证、设计。

  (二)产品的工艺、工装、试制、加工制造。

  (三)产品的检验、包装。

  (四)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

  (五)产品鉴定、评优。

  (六)产品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B 非工业企业

  (一)业务项目的研发与形成。

  (二)业务项目的经营。

  (三)业务项目的保障与监督。

  六、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科研项目的调研、申报立项。

  (二)科研项目的研究、试验。

  (三)科研项目的总结、鉴定。

  (四)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

  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勘探、测绘、招标、投标、征迁工作,以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

  (二)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

  (三)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

  (四)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理。

  (五)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和验收。

  (六)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奖、创优。

  (七)基建项目的使用、维修、改建、扩建。

  (八)事故分析和处理。

  八、设备仪器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购置设备、仪器的立项审批,购置合同。

  (二)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或接收。

  (三)设备、仪器的安装调试。

  (四)设备、仪器的使用、维护和改造、报废。

  (五)事故分析和处理。

  九、会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及报表。

  (四)其他文件材料。

  十、职工个人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履历材料。

  (二)职工的自传材料。

  (三)职工的鉴定、考核。

  (四)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五)职工的奖励与处分。

  (六)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七)职工的培训与岗位技能评定等。

  (八)其他记载个人重要社会活动的文件材料。

  十一、非纸质载体的文件材料

  (一)声像文件材料:企业在重要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

  (二)电子文件:企业在重要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在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的文本、数据、图形、图像及元数据、背景信息等。

  (三)实物:企业获得的荣誉奖状、证书、锦旗、奖杯、奖牌、获赠的纪念品、书画作品、产品样品实物。

  十二、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分享
版权所有: 安庆市档案馆  办公地址: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  查档服务:0556-5346619  联系电话:0556-5346574  皖ICP备13002621号-1
Copyright © 2020 www.aqd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众和网络 访问次数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