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4-17 浏览:次
(1991年5月28日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 例》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强化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地方政府部门所属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部)级三个等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等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见附件一。
第五条 省(部)级标准及考核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未单独制定部级标准的部门,其直属科技事业单位的考核、评审可按该单位所在的省级标准进行。
第三章 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自愿申请,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一等级。
在首次申报档案管理等级时,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 件的单位,其越级申报需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科研单位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供稿人: 编审: 责任编辑:admin )